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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

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(「條例」)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。現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: 

  1. 在訊息中提供清楚及準確的發送人資料;
  2. 在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及取消接收選項陳述;
  3. 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後的十個工作天內,遵從要求;
  4.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後第十個工作天開始,除非得到有關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,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這些電話或傳真號碼;
  5.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,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;及
  6. 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電郵標題。 

除此之外,條例亦禁止:

使用不當方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;及
關於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。

問: 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》有甚麼目的?
答: 此條例的目的是,規管發送帶有商業目的的電子訊息。

問: 怎樣的訊息才會受到規管呢?
答: 條例從三個方面出發,包括
(一) 訊息是用作宣傳和推廣,
(二) 以預先錄製的話音、短訊、傳真和電郵方式發送,
(三) 訊息與香港有聯繫,例如發送給本地電話號碼,或者在香港接收等。

問: 是否要為收訊人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機會?
答: 是。若沒有提供有關選項,發送訊息的公司和個人都有可能被檢控。

問: 本工具如何能幫助我應付條例的要求?
答:
(一) 我們免費為你製作的「取消接收」選項,你可以輕易把它加入你的推廣電郵;
(二) 記錄來自上述選項發出的「取消接收要求」,自動製成「取消接收名單」。